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比如某员工非因公负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出可以享受三个月医疗期,那么这三个月医疗期是指六个月内累积享受,如果六个月内累积享受了三个月医疗期,那么下个六个月他还能享受医疗期吗?如果六个月内累积享受了两个半月医疗期,即医疗期不满但身体恢复可以工作,那么下个六个月他还能享受医疗期吗?求大神指点!
有个案例,我找到了,你参考下应该能回答你的问题。
2009 年 1 月 1 日,张三入职 B 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2010 年 7 月 9 日,张三因意外受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三休假 3 个月。公司同意了张三的病 假申请,张三从 2010 年 7 月 9 日至 2010 年 10 月 8 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三又回公司上班。2010 年 11 月 28 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三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询问公 司领导意见后决定不与张三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三: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 同。但是第二天,张三就拿着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患有肺气肿,要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 源部不知道张三是否应该再次享受医疗期,也不知道公司能否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张三的医疗期应为 3 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 期,医疗周期应为 6 个月。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 2010 年 7 月 9 日到 2011 年 1 月 8 日。如果在此周 期内病假累计不满 3 个月,则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 周期仍然要从张三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 3 个月(无论是否同一病因或是否 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或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 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三病休 3 个 月,病休到 2010 年 10 月 8 日,此时,医疗期满。在 2011 年 1 月 8 日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可以终止与张三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