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单位有一员工,2015.5.1日入职(劳动合同已签订,未上保险),自2015.8.9日开始至今天未到公司上班,期间没有任何请假手续(2015.8.30交来三份诊断证明显示怀孕医生建议休息共13天(期间未发放病假工资)),人力及部门多次电话联系本人均无人接听。公司已于2015.10.16发出返岗通知给本人,本人至今天未返岗。人力又于2015.10.28发送解聘通知书给当事人。当事人未签收,快递又返回公司。公司有制度规定(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直接罚款500元,做自动离职。)并有该员工的签字。如果给此人补缴社保至2015年11月,公司还有承担其他的相应责任吗?求有相关经验的老师指导
保险补缴到10月份,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解聘通知书公示,同时通知工会知悉。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公示过,且工会同意的。
病假工资问题,如果员工以企业未缴纳保险和未及时发放工资为理由说不来单位上班的。那么企业的旷工理由是不承认,因为企业违法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