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于2010年4月份入职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主管一职,因公司需求2015年4月便成立新部门“资材部”并由梁某担当主管一职,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开始(任命书上没有标明试用期限也没有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资材部全盘日常管理工作,管辖部门有:成品仓库、物料仓库和原料仓库 。
2015年12月份以取消该职位为理由(真正的原因是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调职,但找不到真正的证据),调回原部门(工资不变),梁某不同意,并以因双方变更劳动内容须双方同意方可调离,要求复职,如公司不复职则申请仲裁。
1、请问作为公司的应该如何应对?
2、如果你是梁某,你又如何应对?
我觉得试用期这个肯定是不行的,一个单位只能有一次试用期。就是重新任命,更换工作岗位了第二次也不能计算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