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員工2003年8月份入職公司,當時以其他身份入職,公司一直沒有替其購買社保,在2010年6月份,由於之前身份問題,走正式流程離職,並與當月以另外身份入職公司,且按照公司正常流程正常試用、轉正,並與2011年1月替該員工購買三險,未購買養老保險,今年10月該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要求公司替其購買2003年至今的養老保險,但我司領導認為:補繳保險應從2010.7月入職時重新計算。現公司應如何應對?
1、如果政策允许,可以由企业一次性弥补。
2、如果政策不允许,那企业只能以一次性的补贴形式来弥补员工损失费。
3、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的形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