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某员工2012年12月15日入职,续签的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1月19日截止,公司现不想与该员工续约,在2015年12月19日书面通知该员工,公司将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该员工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将工资发放至2016年1月19日,给予补偿金为3个月(2015年1-12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不知如此操作是否合法?工资核算和赔偿金是否正确?若存在风险,如何操作方可规避风险?
恳请各位高人指教!
内容要点:该员工是2012年12月15日入职,合同到期是2016年1月19日,公司在2015年12月19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金为3个月。
公司在提前一个月的情况下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通知书发给员工,具体的应该是N+1原则,但是公司与员工双方应该协商一致,而在此情况,没有与员工进行沟通只是直接出书面通知的情况是不合法的,工资的核算与赔偿也是不合理的,相当于说2016年工作了半个多月,应当赔偿半个月的工资,公共的赔偿金是4个半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