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公司实行长短同,入职时已谈好综合工资。工资架构:底薪(高于2030)+2个周六
的加班费+奖金。
现状:公司单方通知因受经济影响,周六视情况安排加班,但实际上周六办公室职员不加班,车间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均有安排加班。
问题:公司的此种做法是否属于变相减薪裁员?是否违法?办公室职员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那如果说企业此种行为合法,应如何规范?
补充:办公室职员少两个周六加班费工资水平比去年的还低。比如今年初调薪后3500元/月,现在2900元/月;去年3100元/月。公司的人员规模目前还有1400多人左右,职员占三成。波及周六加班比较严重的办公室职员差不多90人左右。
正常的做法应该是 底薪+2周末加班费+奖金 再加上加班费(按时计算)
先不谈及公司这样规定工资架构的利与弊,公司规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但就现存问题简单解答如下:
1、公司这样做,可以看出公司确实受到经济影响较大,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变动,此行为的结果是变相减薪,但是否能达到裁员的效果还不能肯定。主要就看员工的反应和流失人员的价值了。
2、员工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加班。这要看公司有没有对加班进行过规定,工作时间是什么?加班的流程是否有明确的要求?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既然公司没有安排员工加班,因此不支付加班费也是可以说得过去的,因此,单单说这个问题也算不上违法。
3、至于争取权益。可以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来保证员工的权益。找到公司规定之漏洞,辨明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区别,但是否则值得做得鱼死网破还要看每个人自己的利益关系。
4、规范,则需要明确工作时间、加班的定义及实施流程(也就是怎样对加班事实加以认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除此以外,建议调整工资架构,薪酬的设定应该更加灵活,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能够奖勤罚懒,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
1、加班费本来加班了就给,没有加班就不给啊,这怎么会属于变相减薪裁员呢!?
2、你们合同都是那样签的,这种没有加班费而导致比去年低算不上降薪,去仲裁人家也不会受理的。事实上很多公司都是这样签劳动合同,合同签最低数。本来嘛,企业效益有好有坏,这种方式如果你们不能接受那就走人呗~~企业也不会强留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