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做一家健身中心,以往我知道的培训服务协议,主要指的是外出培训,关于费用和服务期的规定。现在老板要求拟出一份培训服务协议,安排部门主管对于下面教练进行的内训,也需要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内容大致是参与主管安排的培训,每个月从工资里扣除一部分费用,服务期未满离职的,这部分费用不予返还,服务期满的返还这部分培训费。这是老板的意思,想请问一下,这样制定是否合理?
你们老板太有想法了,我喜欢,但是劳动部门和劳动法不会喜欢。
先谈谈服务期问题:
1、培训是可以约定服务器的,但是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一般数额较大,具体大到什么程度,劳动法没有具体解释,可参照当地部分的细化。(2)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里专业技术一般指公司新的技术或者新的项目所需要的技术类别。
重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所以你们公司的部门主管给教练进行内训,是你们公司工作岗位的必要培训,不能约定使用期。
再谈谈培训费问题:
2、国家劳动法规定,企业不能以任何名目或者条件扣押、扣除员工的个人物品及工资。所以企业不能扣除员工的工资作为培训费用,难道你们你们企业有成人职业培训资格证书和办学证?所以你们老板还真敢想,连非法扣除工资的招数的能想到,并且美其名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