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辈,三个问题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忙解答,先谢了。
第一:大家在HR工作的历程中有没有遇见过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但是在推行过程中员工有抵触心理,主要表现在企业的一些相关制度跟国家相关规定有出入,但这种出入不是说企业一定执行这样的制度就会受到主管部门稽核这样。比如年休假要承接之前公司的公司,这个我相信现在很多公司都难以做到。类似这种情况如果员工指出来的时候怎样的解答是最为合理的。
第二:劝退员工大家有没有好的经验。如果是员工个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些还好说,但有时候可能就只是一些小错误不构成辞退,但用人部门拒绝要,其他部门也不接受这样的员工,无法安排岗位,硬性辞退的话是不是要涉及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类的。但领导又不乐意了,所以HR夹在中间好为难。
第三: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违约金这几种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的什么情况该支付哪种?
针对问题1:
(1)制度建立要经职工代表大会的,否则不符合程序的;
(2)制度不能违背法律的,但是有些模棱两可的东西,可以弱化处理,或是规避法律,但是不能明目张胆的违反法律。违反法律的制度,员工不提出没有关系,一旦提出比较麻烦的。
(3)关于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里面的连续工作是指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
问题2:(1)关于员工辞退,建议把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小错误并不是不可以解除,关键看规章制度如何确定的。但是建立制度的过程,必须经过民主程序。(2)日常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违反进行书面通告,违反次数多了,制度有规定了,即使小错误也是可以解除的。(3)公司解聘有程序的,各部门无法证明员工不合适,也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要么该部门接受;要么按规定提前1月通知,给出补偿;其他方法就是跟员工沟通,列出其好得方面,心平气和指出其问题,协商解决问题。
问题3:(1)经济补偿金:是指企业按劳动合同法某些条款提出解除的情况下需支付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代通知金:国内没有这个说法,我理解的意思是,按劳动合同法需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书面提出解除,如果没有提前需向员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3)违约金: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与确定,只有脱产培训、竞业禁止可以约定违约金,其他情况下,不可约定违约金。
(4)赔偿金: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