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们公司规定试用期1-3个月,看个人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可提前转正,签合同公司一致规定签3年合同,那么我们有的员工签合同时只想且只签了1年(员工自己的个人意愿),我想问,面对这种员工,以后要是跟我公司劳动仲裁,我是不是应该与这员工签个自愿签订1年合同的协议?我还需要准备好哪些材料证明我当时跟他说明要签3年,而他本身只想签一年的材料?
要劳动者自己写一个书面申请,自愿签一年合同。签字按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