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高人指点:本劳动合同的有效(合同期)为:之前给员工签订的合同有错误但才发现
叁 年,自 2013 年 3 月 28日起, 至 2016 年 3 月 27 日止。 甲方新录用乙方,设定最初的试用期为: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至 2016 年 3月 27 日止。签订时间是2012年12月28日。最近才发现签错了,应该是:叁 年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 至 2015 年 12月 27 日止。但已经错签了这么久,准备续签时才发现,求助后面续签该如何办?后面续签的时间是2016年12月28日签订续签呢?还是按之前签的错的2013年3月28日续签???
跟员工说明签错了,然后变更劳动合同就可以了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存在签错的说法。
所以要不续签,要不找员工协商重签,收回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