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个员工,入职的时候签订了为期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3个月后,经理发现此人不合适,但还是想给该员工一次机会,就口头与之协商试用期延长1个月,现在4个月到期了,该经理想要辞退改员工。认为该员工依然不合适不能够胜任该岗位。可是该员工说想让她走,得支付她1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也知道,现在该员工还是处于没有劳动合同的状态,的确是没有占住脚,而且该经理说的不合适也只限于该员工在技能上跟不上,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现在公司不想赔钱,又想让该员工走,应该如何做?
首先你们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如果她有证据证明她在你们公司工作,闹到仲裁你们一定败诉还得赔钱。
第二,延长试用期本身是违法的,对于试用期,劳动法明文规定了时间限制。
第三,你们招聘她的时候有没有写明要求。或者岗位说明书。如果她不满足要求,可以作为辞退的理由,不用赔付。但你得自己拿证据。
第四,事情已经发生。你就找她谈话吧。先肯定她的能力,在分析她入职后的弊利,最后帮她推荐一些别的公司。软硬兼施,让她自己提出离职。想必她也不想把事情闹大,对劳动法也是一知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