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的单位在签订两次合同后未与之续签劳动合同,这样在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又继续工作了3年4个月,总共在单位工作5年4个月。现单位要裁员,请问应怎样支付赔偿金?
一、《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补偿5个半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赔偿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三、《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5个半月工资*2倍的赔偿金。
请问到底应如何计算最终离职赔偿金?
1.一和三不能同时支付。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符合《劳动合同法》44条法定裁员的情形,那就应属于87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47条经济补偿金和87条经济赔偿金,只能选择一项执行,即用人单位违法解除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2.二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