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名女,2015年没有休年休假,但是她在2015年的10月份就办理了正式退休。然而年底公司对当年没有休年假的人员进行补偿,按照带薪年假的规定按日工资的300%补偿,结果我们没有给这个退休人员这个补偿,她现在闹着说要给她,想请教大卡们,有相关法律规定吗?像这种情况,是应该给补偿,还是不给?如果不给违反法律法规吗?如果应该给,那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怎么算这个年休假的补偿天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200%工资,应支付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为n元/月÷21.75天×n天×200%。
站在员工利益立场来看,你们按300%来进行补偿是完全没有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