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天津地区一家企业,因企业性质问题一直存在一线员工频繁调岗问题,部分企业本身就无法做到不加班、没有一些规定的福利,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啊?
既然是频繁调动,那么在签合同的时候,为何不可以将岗位的范围扩大一点?相近的岗位在签合同时直接归为一类。
找员工谈话,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 双方签字 OK了
这样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劳动风险,需要及时进行完善并制订相关风险规避政策。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就单位调岗提供了法律依据,前提条件是,调岗前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就调岗事宜达成一致,调岗后必须要有劳动合同补充协议书之类的书面文件,公司保管存档。
2、如果在商谈中不能达成一致,员工就是不调岗,那么如果完全依照法律操作的话,我们的调岗就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