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本人从事人事工作,2015年11月份入职一家制造型企业,当初谈好的试用期薪资是3500,当我工作到第20天的时候,发现公司存在多方面劳动纠纷问题,比如社保不给员工缴纳,不申请综合工时制就让员工加班,等等问题,我觉得无法胜任工作就提出离职,期间找过领导说,领导承诺我薪资还是按3500谈的薪资计算,一个星期后我就离开了公司,到2016年一月份给我发工资说按1660底薪结算工资,如此出尔反尔,我该不该投诉他们?
1、试用期工资是否有承诺书或协议,如果没有,那就没有执行的依据;如果有则直接寻找领导或到仲裁讨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