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07年4月初对全体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迁、李晓患有乙肝(小三阳)。因担心员工间交叉性传染,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讨后,人力资源部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迁、李晓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迁、李晓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定与张迁、李晓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给予张迁、李晓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张迁、李晓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本期问题: 1、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还是正常工资?
普通工作规定是要肝功能正常,如果是在餐饮业或相关服务行业,或部队,只要表面抗原阳性就不行了,不过考取公务员是不影响的。
《就业促进法》规定: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据有关规定,高考录取中,对于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高校可以不予录取。但这个规定不包括肝炎病毒携带而肝功能正常者,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乙肝健康带菌者。乙肝健康带菌者仅是被限制高考录取专业。这类考生不能录取的专业包括:学龄前儿童教育、航海技术、飞行技术等。限制的专科专业有面点工艺、西餐工艺、烹饪与营养、烹饪工艺、食品科学与工程等。此外,军事院校和司法院校等院校也不录取乙肝健康带菌者。
还有一个贵公司最初解除合同有类似文字说因员工患有乙肝么?如果类似文字,就难怪员工拿了赔偿金还去告状。
辞退员工比较下作的手段就是,调整岗位,少安排上班,这样薪水少了,自动离职了。
继续履行合同的,有工资。 仲裁期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支付正常工资,缴纳相关保险。
以上为个人建议,你也可以咨询当地劳动部门。
这是很多网站都会援引的劳动案例纠纷。百度一查就可以知道答案。
专家点评林苏律师
1、《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食品行业。2。饮水行业。3。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4。保育、教育行业。5。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所以,从本案中所阐述的条件来分析,公司对张迁、李晓的处理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迁、李晓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如数返还,二着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单方终结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