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现在出了新的考勤制度,迟到是要做乐捐处理的,30分钟以上则是双倍,现在有员工因为早上睡过头就觉得直接请假半天吧,比乐捐便宜,而审批的权限给了组长,组长则是非常人情的次次通过,我该怎么处理呢?
在楼上所讲的以外,如果有小组或者部门的话,可以用连带责任制,一人迟到,全部门“光荣”。
还可以人性化的每月有几次豁免权,如果迟到在3或5或10分钟以内。
我们公司以前是这样规定的:一个考勤周期内,迟到一次,口头提醒;第二次,5元;第三次,(2N-1)*5......
但是后来我们进行的修改,毕竟这样罚款还是有悖于国家法律的。迟到一次,口头提醒,2~4次书面警告,5~7次严重警告,8次解雇。。。
乐捐可以参考今天的打卡话题
迟到罚款就是罚款,换个名字性质还是一样
迟到“罚款”要有时间区分,1-10分钟,10-20分钟,半小时以上,
请假的事由要合理(如果住员工宿舍,可以去查寝室,员工睡懒觉但是请事假,审批人付连带责任,警告处分什么的),1次取消全勤奖,累计X次算旷工1次,或1次记录绩效扣0.5什么的
细节,细节,细节,重3说!!!制度要严谨,被员工转空子,hr的失职哟,赶快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