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本土的制造型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有建筑工程安装,自有房地产经营等。下属子公司有名员工的工作就是经常到一项目工地督察,平时都是骑摩托车到工地去。某天,该员工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裁定由我公司员工负全责(在经过一段弯道时,摩托车摔倒)。没有达成工伤认定,原因是:根据新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中(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请问为什么不能根据(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为工伤呢?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讲的是 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而最终下落不明的,显然你们这位员工不属于下落不明。
工伤认定是要非自身原因受到的伤害才行的。就是看交警的责任认定了!全责就不行了!
该案,员工却因工外出返回的途中出险,但是并不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自行摔倒,责任在己方,所以不能认定工伤。也就是说他确系因公外出,但是导致受伤害是自己不小心受到的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