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深圳属于台资企业,规模:目前200多人,直接员工160人,间接员或40人。
一、直接员工的工资方式:按当地劳动法规定;
二、间接员工的工资核算方式:24天8小时工作制,工资为月薪;(有时工作需要月工作日超24天,超出的天数一般是用来调休,从没支付过加班费)
现在有间接员工以:每月周末都有加班2天(16小时),或超出16小时的,均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起诉公司。
面对这种情况,企业老板明确,上班天数不允许减少,超出24天的,仍然以调休方式为替补,不愿支付加班费,但是要求人力资源出避免劳动纠纷的方案!
1楼说的很对,还有一点,就是工作时间总量要控制,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能超过40小时,如果要加班,加班的上限是每月不超过36小时,否则也容易有风险
周末加班可以调休;其它时间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除非公司有证据证明已支付加班费,比如工资条 有显示加班费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