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从2016年1月21日至2月20日作为工资结算周期,应出勤天数是19天,用应出勤天数去计算员工基本工资及事假扣除部分的工资。现在员工产生了疑问,2月7号-2月9号为法定节假日应计入应出勤天数,且作为实际出勤天数计算他们的工资。我也存在一定的疑虑,首先法定节假日是否应该计算为应出勤天数去计算工资。其次,实际出勤天数是否应该加这三天。最后,我们这样计算员工工资是否合法?
求给位大神解答!
一、采用倒扣法:
月应发工资=月工资标准*【1-1/月计薪日天数*(应出勤天数-实出勤天数)】
二、当月应出勤天数为扣除法定和公休天数。实出勤为员工出勤天数。
三、月计薪日为年平均:单休为26.17天;双休为21.75天,=(365-104)/12=21.75。包含法定假日,不含公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