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公司人数规模60人左右,私营性质,拟准备对在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局标准模板),现遇到劳动合同第三条:工作时间如何选择问题,公司现状为:除周日休息,其它时间都上班,即每周6天8小时制,周一至周六有时加班3个小时,加班费按1.5倍计发,周日按2倍计发,法定按3倍计发。按法规周六加班应按2倍计发,但实际按1.5倍,公司在员工入职前都告知计算方法也无异议。问题:像我司这样情况,工作时间应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哪个才正确和符合我司实际情况。谢谢。
1、违反劳动法的标准工时制(一周40小时)
2、周六2倍
3、你们可以去劳动仲裁部门诉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