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团下设多个分公司和独立的控股公司。员工如果第一次与a集团下属分公司b签订合同,后又调往分工c,第三次与c续签时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合同?分公司都是非独立法人。但如果员工实在集团各个独立控股公司间流动,是否因为控股公司都为独立法人,彼此独立,不适用于签订无固定期限情况?还有第三种情况。员工原来为b分公司委托的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后变为b分公司的员工,在劳务派遣在b公司时的工龄是否与b分公司时工龄累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一,如果 是调任,劳动合同的主体应该是不变的。你们的情况应该是从调任之日起与B解除合同,再与C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因为是属于同一个集团公司,所以是应该合并计算入职年限,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务派遣的情况,后成为B分公司员工是需要和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再新入职到B分公司的。这种情况在年假,工龄工资上可以酌情考虑。但劳动合同是新签。
1、要看是集团调动你还是你自己辞职流动,集团内调动应合并计算工龄且签订无固定期限。
2、劳务派遣的属于两个单独的公司,不可视为无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