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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认为女员工提出的诉求是否合理?
2、对于员工的认定自己理解,不认可HR的解释,如果看待?以及如何解决
3、对于评论区一片叫好声,大家如何看待?
试用期被辞退,企业要有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员工解除与正式员工解除,除了试用期员工可以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外,没有其他区别。 如果以此为依据解除,需要有明确的试用期录用条件和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无经济补偿。
是试用期被辞退要求2N的那个案例吗?我觉得该hr业务不够熟练,法律条款掌握不清晰。 1.提供另外一个思路,因为未知全貌,不知道这位员工是否符合“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如果存在,是可以无补偿金辞退的。 2.公司合法辞退一般是补偿N+1或者 N+多上一个月班,+1是属于一个月代通知金。员工试用期3天提出离职是可以的,公司我没有找到相关依据可以提前3天通知而没有+1,如有前辈知道,可以提出来,我也算学习了 3.确实属于违法辞退的话。是2N,但是试用期是最多只能6个月,如果没有满试用期,N就是半个月的补偿金,那即使是违法辞退,赔偿2N,也只能赔偿1个月的补偿金,她要求2个月不合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N+1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条件,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给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法律只是规定了试用期内劳动者需要提前3天,对用人单位通知期限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