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我的试用期就要到了,单位人事说我不符合录用条件,通知试用期不过,我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吗?”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也包含在劳动合同中。
所以即使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遵循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为以上任意一项导致试用期不合格的,是没有赔偿金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被通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则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