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咖老师,请教一个问题:公司全员降薪,以部门为单位进行通知,但常驻项目的一个员工工程部没通知到,发工资后员工才发现,当公司了解到情况后,及时给了回应与补救,工资进行了补发,但员工还是以降薪未通知到本人,公司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4月份工资晚发两个月,后面的正常发放)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要求及时支付工资一经济补偿。像这种情况算擅自降薪吗?以前的工资晚发,但已发放过了,员工还能以拖欠工资提出经济补偿吗?
不成立,只要员工提起仲裁或者法律诉讼那个时间点公司不欠工资,员工诉求就不成立!
已经补发了 就不构成因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仲裁不会输。
被迫的话 要先找公司协商限期发放,再不发 才算不及时、未发放。 不是晚发了就算。
但是全员降薪要做好一系列手续。不然是不合规的。
全员降薪这类涉及员工自身利益的,一般需要走民主程序的,如果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报工会并进行公示等这一套程序,那这种降薪是不合规的,打官司大概率就是要败诉。如果程序合规,且有公示只是员工自己没有关注到不属于公司的过错,其实公示方式很多不一定只有通知本人这一种方式,如果企业OA、内部工作平台、公示栏、工作群等都有公示这件事也算公示
已经补发了,就不存在被迫解除的理由了,补发后再因为这个提出,理由不成立,怕啥。
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但在劳动者以前述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已经足额补齐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