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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泰州某某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因项目即将结束且无其他项目可以调剂而无法继续履行,决定于2023年9月30日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9月22日,张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5日内受理,张三诉至法院。
问:本案中,公司能以项目结束没岗位,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吗? A:能B:不能 点击查看答案
不能, 其实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的是主观不能抗拒的重大变化,而项目到期并不属于,因为项目从制定到实施到结束,都是由企业控制和主导的!
这是一道涉及劳动法中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理解与判断问题。我们需要根据题目描述和劳动法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梳理题目中的关键信息: 泰州某某公司因项目即将结束且无其他项目可以调剂,决定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 张三对此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接下来,我们根据这些信息结合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些情况通常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其中,“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界定: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通常指的是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而单纯的项目结束,特别是如果公司仍有其他业务或岗位可以调剂的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本案中的情况分析:泰州某某公司仅因项目结束且无其他项目调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说明公司整体业务或经营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此外,也未提及与张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的过程。 综上所述,泰州某某公司仅以项目结束且无其他项目调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因此,公司不能以此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答案是B:不能。
B:不能 如果没有事前约定的以项目作为约定就是违法 我就有过
不能,看合同怎么约定或者协议怎么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