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各位同仁一个问题,针对某些特殊的服务岗位(一般在法定节假日均需要加班),在岗位薪资约定中,固定一定的加班费,合法吗?假设仲裁时是否能被支持?
合法,固定加班费最好注明是啥的加班费!
你们劳动合同薪资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劳动合同约定5000元/月,你是不能拆分出加班费的哈。但是,如果劳动合同约定是3000元/月,然后发工资的时候,额外有加班费,这样是可以的。
但是,加班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哈,劳动法36、37、38、41条对加班时间都是有限制的,你们可以针对特殊服务岗位申请其他工作休息时间,如劳动法39条,设计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报备通过后就可以了。
是否合法要看固定加班费的金额,如果金额足够覆盖应发的加班费,没问题,如果不足,仲裁时会计算并补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