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遇上一头痛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工一个月内应签订劳动合同,并要缴纳社会保险,而我们公司老总想式用期三个月后,转正才给缴纳保险,这也是现行很多公司的做法,那我要如何起草一份合同,来满足老总的要求呢,还请各位指点,谢谢。
起草什么合同?老板的要求只要执行就可以了,起草合同给谁签?
首先如各位HR所言,企业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和基本前提相违背,任何的应对措施都是无效的。
不容忽视的问题:老总担心什么?人员不合适?要反思面试是否精准,是否在选人上投入的时间够多,避免5%的精力来选人,95%的精力来淘汰人?
如果老总担心成本问题,那要如实告诉求职者,避免更大的误解。
按照老总的要求写进合同里,不签就算了。
不管违法不违法,员工不去告,一点问题都没有。
擦边:编1份自愿放弃的协议书,里面最重要的一点描述是公司已将相应费用折算在工资中发放。剩下就是“逼”人签字就范了...........................
1、首先你们老板这种要求是违法的。可以借助培训机构、顾问或企业法务等岗位向老板”普法“,分析利弊: A、国家关于试用期及社保的相关知识。B、这样违规操作给企业带来哪些隐患,可能会得不偿失。 2、在没有缴纳社保之前,可考虑先给员工购买”雇主责任险“或”团队意外险“等商业险,以防万一。